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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辖终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于建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建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辖终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建华,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513-1号,组织机构代码49517370-3。负责人:李洪君,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山,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建华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602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处理。理由是:上诉人与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的纠纷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裁决,并指明不服裁决的管辖法院为庆云县人民法院。原审裁定不当。被上诉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据原审原告所诉,本案是因撤销仲裁裁决引起的纠纷。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案字[2017]第13-1号仲裁裁决书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对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应向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02民初135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乃群审判员  张发荣审判员  刘超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