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升、张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升,张开明,杨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张升,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开明,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杨启芳,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升与被执行人张开明、杨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