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胜峰与被执行人郑国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峰,郑国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陈胜峰,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郑国官,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胜峰与被执行人郑国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国官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胜峰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及被执行人郑国官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邬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