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蒲传明诉叶佩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传明,叶佩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26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传明,男,199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佩,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传明、叶佩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沪0117刑初67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蒲传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叶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蒲传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传明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蒲传明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传明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刑初6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星审判员 王晓越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曌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