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253、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赖日旺与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日旺,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253、5254号申请执行人赖日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经营者田贵*、陈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赖日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玫瑰情缘酒吧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本案剩余执行款项30000元,同意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通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07执5253、5254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