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晓昌与原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昌,原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37号申请人刘晓昌,男,生于1984年10月,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原海波,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刘晓昌与被执行人原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33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