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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晓昌与原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昌,原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37号申请人刘晓昌,男,生于1984年10月,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原海波,男,生于1983年5月,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人刘晓昌与被执行人原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33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