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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靳宝峰与任社教、田红梅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宝峰,任社教,田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财保1号申请人靳宝峰,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委托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社教,男,汉族,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田红梅,女,汉族,庆阳市西峰区。申请人靳宝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红梅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北侧昊鑫名苑6幢1003号(房产证号为: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75.0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及位于庆阳市西峰区真宁路金鹏家园1幢(房产证号为:庆市房权证庆房管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4.5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靳宝峰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红梅所有的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北侧昊鑫名苑6幢1003号(房产证号为: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75.0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及位于庆阳市西峰区真宁路金鹏家园1幢(房产证号为:庆市房权证庆房管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14.54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靳宝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高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