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554徐文光与朱桂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光,朱桂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苏0722民初5554号原告:徐文光,男,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宜,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朱桂前,男,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光被告朱桂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光于2017年7日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光撤回对朱桂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徐文光承担。审判员 丁 铁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沙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