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丹,男,籍贯重庆市荣昌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丹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洁、侦查员文锋、被告人刘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丹与马某(已判刑)共谋盗窃后,去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东益网吧”楼下,由刘丹望风、马某采用剪线、接线的方式盗走杨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重庆市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61元。另查明,案发后,荣昌区公安局已追回本案所涉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杨某。2017年5月8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将涉嫌盗窃的刘丹抓获,同年5月10日对其刑事拘留。刘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移交函、抓获经过、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雅迪牌电动车使用说明书、销售(保修)登记卡、收款收据、领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认定协助书、荣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刘丹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丹犯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刘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刘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丹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丹将其违法所得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与马某连带退赔给被害人杨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