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03号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木兰镇江西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67717195-2。法定代表人:谢章福,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0033449L。法定代表人:胡显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与被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79281.4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商砼砂浆搅拌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79281.4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善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