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江与林州市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林州市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25号原告:李江,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林州市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城郊乡董家村。法定代表人:秦志军。原告李江诉被告林州市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江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呼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