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玉彩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彩,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54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彩,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田蘅,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清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99室。法定代表人:王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林,男。委托代理人:孙奥,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彩与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玉彩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民再7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李玉彩办理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号海润大厦之纽约客×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2100元。经查,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号海润大厦之纽约客×号(现房屋坐落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号×层×座×号)房屋的所有权已于2015年1月6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宋琳平名下,本案该部分请求无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8执354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李玉彩办理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号海润大厦之纽约客×号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李 欣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