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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家恒与屠徐雁、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家恒,屠徐雁,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031号原告:庞家恒,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屠徐雁,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被告:陈锋,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庞家恒与被告屠徐雁、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立案,原告庞家恒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家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家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庞家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 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文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