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刚、王晋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王晋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209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王晋绥,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6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王晋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刚借款本金7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6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海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