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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4763吴朝东与潘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东,潘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763号原告:吴朝东,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清,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峰,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定林,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朝东与被告潘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朝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朝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朝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吴朝东负担。审判员 汤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浣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