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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波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2655号原告: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2393906L。法定代表人:康伦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林,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金坑工业区路20号A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9331052G。法定代表人:范波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范波平,男,汉族,1982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发公司”)、范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合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秋发公司、范波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92365元,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4.35%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为513.40元,本息暂合计9287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秋发公司之间自2017年3月份开始有买卖油漆的业务往来,双方并签订合同约定:以月结的方式支付货款,逾期按银行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内容详细见购销合同)。2017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通过对帐单确认,截止至2017年4月1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2365.00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直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支付所欠货款。另查明被告秋发公司系被告范波平开办的独资企业,被告范波平依法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被告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波平没有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查,原告围绕诉讼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提交了购销合同、对账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该证据为原件,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诉请的事实。另查明,秋发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范波平,注册资本110万元,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秋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秋发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92365元却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秋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秋发公司支付货款9236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原告请求从被告确认欠款的次月即2017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秋发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范波平系该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被告范波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对秋发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波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2365元,并支付以923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范波平对被告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61元,由被告广州市秋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波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