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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243号原告: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黎光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龙,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信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元,由原告伊犁中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星   慧审 判 员 李   咏   梅代理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布音吉  尔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