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乳名:李波涛),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蓼兰镇马二丘村。2017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孙朋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5月1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鲁B×××××号车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平度市大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营路45KM+380m处,与顺向在前刘某停放在道路右侧检修的鲁B×××××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李某受伤,后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检测,案发时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