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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蒋晓平陶文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蒋晓平,陶文林,刘永芬,罗明超,刘召培,柳德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101402-4。被执行人:蒋晓平,男性,汉族,1970年0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陶文林,女性,汉族,1985年0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永芬,女性,汉族,1971年0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罗明超,男性,汉族,1976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刘召培,男性,汉族,1970年0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柳德淑,女性,汉族,1969年0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刘永芬、蒋晓平、柳德淑、罗明超、刘召培、陶文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乐 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