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91刑更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罪犯罗付兵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91刑更289号罪犯罗付兵,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随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付兵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中,二00八年三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一一年三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7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因罪犯罗付兵在服刑中获监狱七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七次表扬、一次记功;2013年8月受到监狱给予的警告并被严管一个月的处分。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严管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付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其所犯之罪中有严重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罚、又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此次减刑的考核期内,因严重违纪,受到监狱给予的警告并被严管一个月的处分等多个从严情节,应从严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和《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付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京鸿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叶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