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司方年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41号罪犯司方年,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5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司方年于2012年8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自2015年9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积分2290分。考核期内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积分2710分,兑换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司方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方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