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抗4号抗诉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原告赤城县暖欣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赤城县恒海投资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赤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之情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张检民(行)监〔2017〕1307000004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姜红有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