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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欧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欧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 � �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重庆欧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58号6-1-15号。送达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怡丰海韵豪园B-14-8号,收件人:张玲申请人重庆欧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080005397174914,出票人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欧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柒年零壹月壹拾贰日,汇票到期日贰零壹柒年柒月壹拾贰日,汇票金额20000元的招行九龙科技新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欧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定容审判员  刘忠静审判员  程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