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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振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6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振军,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7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7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振军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11日间,被告人马振军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定福皇庄××号××室,入户盗窃张××提包等财物,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振军具有累犯,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振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振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振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振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振军退赔被害人张××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