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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淑环、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环,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平原晟合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尚红帅,刘银芝,武立稳,李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淑环,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德州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武立稳,董事长。被执行人:平原晟合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尚红帅,董事长。被执行人:尚红帅,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银芝,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武立稳,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衡水市桃城区金域蓝湾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11211959********。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衡水市桃城区金域蓝湾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30231958********。执行担保人:武魁,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和平西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11021989********。执行担保人:衡水晟合电力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十字路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85723638T。法定代表人:武立稳,董事长。执行担保人:衡水盛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68号(世纪大厦5层515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329383441。法定代表人:马宝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6)冀石太证执字第12823号执行证书及(2016)冀石太证民?108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849元,剩余款项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执行担保人名下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及执行担保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造成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作出的(2016)冀石太证民字第108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6)冀石太证执字第1282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月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