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邱延军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延军,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邱延军,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邱延军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