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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辖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光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中营寺。法定代表人:XX清,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32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下设的中国硒都国际茶城项目经理部系临时性组织,其地址非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中国硒都国际茶城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管辖亦无效。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武汉德鑫燃物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硒都国际茶城项目经理部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的《钢材买卖合同》签订地在湖北省,故恩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中国硒都茶城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均不影响恩施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楚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