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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梁彦章诉吴亚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梁彦章,男性。被执行人:吴亚东,男性。上列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3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申请人欠款24587元;2.承担本案受理费1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亚东的银行存款24694元;如无存款,则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经济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佳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