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莉与姜宏、张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姜宏,张英俊,陈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865号原告:王莉,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勤军,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宏,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英俊,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被告姜宏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华,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王莉与被告姜宏、张英俊、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计6990元,由原告王莉负担。审 判 长 李 建人民陪审员 蒋静华人民陪审员 黄淑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兴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