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许荔山建材销售中心与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杨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许荔山建材销售中心,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杨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85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许荔山建材销售中心,注册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新中村木材市场***号,现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龙兴泰市场******室)。经营者:许荔山,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祥,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法定代表人:刘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式英,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杨靖,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许荔山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杨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购销合同》中,加盖了“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盛世郡璟项目部”的印章,其上载“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双方一致自愿指定在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解决”,则该约定依法系协议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原告的实际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工业园天盈道北(龙兴泰市场2-2213室),则上述协议管辖约定系以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约定的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