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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史晓梅、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梅,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史晓梅,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新汴河景区。被执行人: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芦岭镇镇南十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6084038-7。法定代表人:姚季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晓梅与被执行人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宿州金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