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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春风与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风,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风,女,汉族,l968年4月12日出生,和顺县人,住和顺县。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春风与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春风工程款48850元、诉讼费511元、执行费633元,共计4999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994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晓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