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晓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100号原告:重庆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179号天一华府4幢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9428Q。法定代表人:冉洗霖。委托代理人:邹利恒,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晓莉,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晓莉在诉讼期间主动交了物业服务费,原告重庆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