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松原市鑫淼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鑫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紫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595号原告:松原市鑫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组织机构代码56506506-3法定代表人:杨青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大松。委托代理人:王建峰。被告:杨紫民,男,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市鑫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鑫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