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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廖某锋、廖某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锋,廖某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3刑初44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锋,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人廖某明,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以上两名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明向被告人廖某锋提议配制其朋友李某的迅鹰牌助力车钥匙后将车偷走。2017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锋向李某借助力车后私自配制1把车钥匙,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趁李某熟睡之际,将李某停放在惠阳区淡水白云坑草堆岭18号门前的助力车偷走。被害人李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9日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助力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助力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31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明向被告人廖某锋提议配制其朋友李某的迅鹰牌助力车钥匙后将车偷走。2017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锋向被害人李某借助力车后私自配制1把车钥匙,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白云坑草堆岭18号门前的助力车偷走。被害人李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9日在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白云坑新街一黑吧将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抓获归案。案发后,涉案助力车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助力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231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助力车合格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廖某锋、廖某明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廖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翟雄文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人民陪审员  叶稳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