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江龙等与许为凤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龙,田龙琼,田江龙,许为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异4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田海龙,男性,汉族,1964年0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田龙琼,女性,汉族,1972年0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异议人(被执行人):田江龙,男性,汉族,1969年0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许为凤,女性,汉族,1956年0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许为凤与被执行人田海龙、田龙琼、田江龙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海龙、田龙琼、田江龙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田海龙、田龙琼、田江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田海龙、田龙琼、田江龙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田海龙、田龙琼、田江龙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谭启明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谭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印卫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