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文来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郑文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58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加麟,总经理。被执行人郑文来,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执行郑文来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字第13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文来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文来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文来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文来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字第13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郑文来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艳茹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