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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兴中兴(巩义)煤业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东,郑兴中兴(巩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828号自诉人刘大东,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人郑兴中兴(巩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西村镇圣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70057196F。法定代表人桑威,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自诉人刘大东以被告人郑兴中兴(巩义)煤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大东以已与被告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刘大东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且经审查,撤回自诉确属自诉人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大东撤诉。审判员  白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