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向平与陈学君、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向平,陈学君,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襄茂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平捷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军祥商贸有限公司,周志军,刘萍,边伟成,张艳,于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5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平,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勃,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青,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君,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99号汇隆花园俊苑4幢3单元304号。法定代表人:于晓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宏斌,山西新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襄茂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蒋村乡砂村。法定代表人:牛玉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平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长风画卷A座1单元3002号。法定代表人:张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军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28号1幢7层。法定代表人:马宗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军,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萍,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伟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平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晓光,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王向平因与被上诉人陈学君、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襄茂业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山西平捷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军祥商贸有限公司、周志军、刘萍、边伟成、张艳、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平在二审提交了新的证据,其中有载明”陈学君”借条两份共计2000万元和2014年12月9日晋城银行电子业务凭证4份共计2000万元,另有载明”陈学君”的”欠条”两份,证明在2014年12月9日上诉人王向平向被上诉人陈学君存在付款2000万元的事实,原判认定在2014年12月9日付款1000万元与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向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5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光审判员 王林森审判员 姜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