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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题军、郑玉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题军,郑玉祖,厦门市翔安区红万家卫生香原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199号申请人:陈题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靖钦,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红,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玉祖,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红万家卫生香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蔡厝口35号。经营者:郑玉祖,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题军与被告郑玉祖、厦门市翔安区红万家卫生香原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即原告陈题军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即被告郑玉祖、厦门市翔安区红万家卫生香原料经营部名下的汽车、经营门店的货物或房屋等其他财产(以价值175,000元的财产为限)予以查封、冻结及扣押。申请人陈题军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7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题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玉祖、厦门市翔安区红万家卫生香原料经营部名下的汽车、经营门店的货物或房屋等价值175,000元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陈题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天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美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