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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霍建武与卢月敏、韩建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建武,卢月敏,韩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霍建武,男,1971年生,汉族,井陉县。被执行人:卢月敏,女,1962年生,汉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韩建友,男,1962年生,汉族,地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只照村五街**号。霍建武申请执行卢月敏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霍建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霍建武已立执行案,该案属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