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学硕与敦化市宝贝旺佳食品商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学硕,敦化市宝贝旺佳食品商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870号原告:学硕,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敦化市宝贝旺佳食品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黄泥河镇铁道南。经营者:徐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学硕诉被告敦化市宝贝旺佳食品商店、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敦化市宝贝旺佳食品商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学硕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学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敦化市宝贝旺佳食品商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本院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学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学硕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琦?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