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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赵迎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赵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912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赵迎春。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赵迎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陕0104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迎春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赵迎春从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赵迎春向我院交纳案款1500元,我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案款15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XX,并出具收据。2017年7月146日被执行人赵迎春交纳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912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