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覃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28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涛,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柳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桂02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涛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并根据覃涛诈骗犯罪的数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等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覃涛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涛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成垚军审 判 员 孙 涛审 判 员 邓丽芳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旭光书 记 员 杨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