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行审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与吕守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吕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5行审50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A座。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秋礼,该局法规科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友动,该局耿集国土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吕守金,男,汉族,1952年1月20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日,以被申请人吕守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王庄村委会十一组集体土地1344平方米进行仓储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被申请人作出了贾国土资罚字[201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1344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违法占用建设用地736平方米处1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柒仟叁佰陆拾元整(¥7360元);违法占用农用地608平方米处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壹万贰仟壹佰陆拾元整(¥12160元);共计壹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19520元)。同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对该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秋礼和朱友动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吕守金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听证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云 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周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韦 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