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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2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责人:马利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会忠,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秀平,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林,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迪华,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战万艳,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宋会忠、马秀平偿还借款本金49959.10元、利息11942.04元;2.李晓林偿还借款本金145658.89元,利息34177.62元;3.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丽、宋迪华、战万艳于2014年8月29日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宋会忠和马秀平借款200000元、李晓林和宋迪丽借款200000元、宋迪华和战万艳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截至2017年2月4日,宋会忠、马秀平欠借款本金49959.10元、利息11942.04元,李晓林、宋迪丽欠借款本金145658.89元、利息34177.62元,宋迪华、战万艳已偿还借款本息。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海林邮政银行提供的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放款存折、收到贷款确认单、放款通知单、利息清单、催收通知书,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应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宋会忠和马秀平、李晓林和宋迪丽、宋迪华和战万艳分别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9日,宋会忠和马秀平、李晓林和宋迪丽、宋迪华和战万艳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约定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海林邮政银行可以依借款人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贷款本金不超过200000元,且联保组合计贷款不超过60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组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海林邮政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宋会忠和马秀平、李晓林和宋迪丽、宋迪华和战万艳分别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宋会忠和马秀平借款200000元,李晓林和宋迪丽借款200000元,宋迪华和战万艳借款180000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海林邮政银行向宋会忠发放借款200000元,向李晓林发放借款200000元,向宋迪华发放借款180000元。截至2017年2月4日,宋会忠欠借款本金49959.10元、利息11942.04元,李晓林欠借款本金145658.89元、利息34177.62元,宋迪华已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海林邮政银行与宋会忠和马秀平、李晓林和宋迪丽、宋迪华和战万艳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宋会忠和马秀平、李晓林和宋迪丽、宋迪华和战万艳应当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逾期违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宋会忠和马秀平、李晓林和宋迪丽、宋迪华和战万艳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约定互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应依约定承担联保小组保证期间内任一借款人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海林邮政银行要求宋会忠、马秀平偿还借款本金49959.10元、利息11942.04元,李晓林偿还借款本金145658.89元、利息34177.62元,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宋会忠、马秀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49959.10元、利息11942.04元(计算至2017年2月4日),本息合计61901.14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李晓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45658.89元、利息34177.62元(计算至2017年2月4日),本息合计179836.51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6.06元,由宋会忠、马秀平、李晓林、宋迪华、战万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远成审 判 员  张晓光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