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440号申请人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世纪银河28/2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42071484。法定代表人李顺林,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金佛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KU11。法定代表人彭中位,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财保4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林丹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