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左志岩与王盼盼、王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志岩,王盼盼,王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727号原告:左志岩,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盼盼,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光杰,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左志岩诉被告王盼盼、王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志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左志岩负担。审判员 孙艳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