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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王绕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绕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659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绕阳,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0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绕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绕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8时05分许,被告人王绕阳独自一人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田畈点击网吧96号机位上,趁被害人周某在网吧沙发上熟睡之际,窃得周某从左边裤袋内掉落在沙发上的1万元人民币现金后逃离现场。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绕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2017年6月23日,王绕阳家属退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王绕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绕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辨认、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绕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绕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绕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绕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XX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