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长华、徐英等与蒋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华,徐英,李雪莲,李志林,蒋龙,罗江县腾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284号原告:李长华,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徐英,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李雪莲,女,199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李志林,男,200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绵竹市,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贻勇,绵阳市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蒋龙,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罗江县腾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金雁村四组。负责人:罗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鞍山路39号高新大厦6楼。负责人:贺文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勇,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华、徐英、李雪莲、李志林与被告蒋龙、罗江县腾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长华、徐英、李雪莲、李志林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华、徐英、李雪莲、李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华、徐英、李雪莲、李志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计3,467元,由原告李长华、徐英、李雪莲、李志林负担。审判员 刘文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宇 关注公众号“”